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19630.1生产或GB/T 19630.2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识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3.2
认证标志 certification 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3
销售 marketing
批发、直销、展销、代销、分销、零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
4 通则
4.1 有机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4.2 “有机”术语或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
4.3 “有机”、“有机产品”仅适用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有机转换”、“有机转换产品”仅适用于获得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
4.4 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4.5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 产品的标识要求
5.1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5.2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5.3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5.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5.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可在产品配料表中将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5.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可在产品配料表中将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6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6.1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不包括加工过程中及以配料形式添加的水和食盐。
6.2 对于固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1)计算:
Q=(m1÷m)×100%…………………………(1)
式中:
Q——有机配料百分比,%;
m1——产品有机配料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产品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计算结果均应向下取整数。
6.3 对于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2)计算(对于由浓缩物经重新组合制成的,应在配料和产品成品浓缩物的基础上计算其有机配料的百分比):
Q=(V1÷V)×100%…………………………(2)
式中:
Q——有机配料百分比,%;
Vl——产品有机配料的总体积,单位为升(L);
V——产品总体积,单位为升(L)。
计算结果均应向下取整数。
6.4 对于包含固体和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计算:
Q=(m1+m2)÷m×100%………………………(3)
式中:
Q——有机配料百分比,%;
m1——产品中固体有机配料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2——产品中液体有机配料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产品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计算结果均应向下取整数。
7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7.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图2所示。
7.2 标识为“有机”或“有机转换”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7.3 中国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采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专区的适当位置展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
7.4 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
7.5 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8 销售
8.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8.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
8.3 生产商、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
8.4 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8.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