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以及我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部署,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信
工信部信〔2014〕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以及我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部署,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为确保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机关各相关司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归口管理试点企业贯标和评定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全面推动非试点企业贯标达标,推广普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要全面负责管理、协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规范评定秩序,确保评定质量。
三、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恪守职业操守,确保评定活动公平公正。
四、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附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15日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1.1 本办法用于规范对企业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试行)》(工信部公告〔2014〕3号)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评定活动。
1.2 本办法明确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其绩效的评定和监督要求,强化评定过程管理。
1.3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2.1 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定专家委员会),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作出专家结论。评定专家委员会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
2.2 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简称评定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协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制订完善评定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管理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等。评定工作委员会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接受联盟指导委员会和联盟理事会的指导,其日常工作由联盟秘书处承担。
3.1 评定工作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
3.2 评定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评定工作体系,完善评定监督和责任机制,以确保从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3 坚持咨询与评定分离原则,禁止评定机构为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评定服务。
3.4 评定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固定的办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专职评定人员。
3.5 评定机构至少应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
2)评定机构授予、保持、变更、暂停或撤销评定及其证书等环节的程序和规定;
3)对所作出评定结论的申诉程序;
4)评定机构以往开展的评定业务;
5)评定机构的信用等级;
6)评定机构聘用的评定人员及其信用等级。
3.6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的委托。被撤销委托的机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1 评定工作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定人员具体承担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
4.2 评定人员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所执业评定机构确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从事评定活动,对评估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4.3 评定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评定机构执业。
4.4 评定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1)每3年至少参加1次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2)通过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每年至少参加1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估审核工作,否则每年均需重新通过专业考试;
3)拥有3年及以上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管理体系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等同于相关领域3年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4.5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人员,评定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的委托。被撤销委托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1 依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gltxpd.cspiii.com)(简称评定管理平台),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与监督。
5.2 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需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公开相关信息。
6.1 初次评定
6.1.1.1 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需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注册,选择评定机构,并提交评定申请材料。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等;
5)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范围和边界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技术、数据等的清单;
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的证明文件;
7)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
8)其他与评定有关的必要文件。
6.1.1.2 评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认申请企业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实施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且已有效运行;并根据申请企业申请的评定范围、完成评估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评定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评定申请。
6.1.1.3 对于申请材料不满足6.1.1.1中要求的,评定机构可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评定申请。
6.1.1.4 对于拟受理的评定申请,评定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定书面的评定合同,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6.1.2 制定评估审核计划
6.1.2.1 评定机构在实施评估审核前,应形成书面的评估审核计划,由申请企业确认,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评估审核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评估审核计划名称和编号、评估审核目的、评估审核范围、评估审核任务、评估审核时间、评估审核组成员、评估审核组组长、评估审核日程安排等。
6.1.2.2 评估审核时间应合理充分,以确保评估审核的完整有效。
6.1.2.3 评估审核组应根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估审核范围所覆盖的专业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评定人员和技术专家。每个评估审核组应至少包含一名专职评定人员,评估审核组中的评定人员承担评估审核责任。
6.1.2.4 现场评估审核应安排在评估审核范围覆盖的业务活动处于正常运行阶段,以使现场评估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业务活动的运行情况。
6.1.3 实施评估审核
6.1.3.1 开展第一阶段评估审核
6.1.3.1.1 第一阶段评估审核的主要目的是判断申请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评估审核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与标准的符合性。
6.1.3.1.2 第一阶段评估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评估审核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是否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并初步确认申请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与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相一致;
2)评估审核申请企业理解和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要素、过程、目标、运行机制及其关键绩效的识别情况;
3)评估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围绕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确定了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并确定了两化融合目标;
4)确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该范围是否与申请企业对打造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相一致;
5)确认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否已实施运行、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6)结合两化融合目标,并围绕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技术及数据四个基本要素,以及管理职责、基础保障、实施过程、评测与改进四个管理域,识别对两化融合目标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作为策划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的重要输入;
7)结合识别的第二阶段重要评估审核点,审核第二阶段评估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与申请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实施的可行性,并商定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的详细安排。
6.1.3.1.3 第一阶段的评估审核活动,原则上应在申请企业现场进行。
6.1.3.1.4 评定人员应该将第一阶段评估审核情况形成文件,告知申请企业,并将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第一阶段评估审核和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企业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评估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6.1.3.2 开展第二阶段评估审核
6.1.3.2.1 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的主要目的是围绕申请企业所打造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判断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6.1.3.2.2 第二阶段评估审核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1)围绕所打造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以及所获取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的情况;
3)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过程的执行控制情况;
4)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5)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6.1.3.2.3 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应在申请企业现场进行。
6.1.3.3 发生以下情况时,评估审核组应中止评估审核,并向评定机构报告:
1)申请企业对评估审核活动不予配合,评估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要求;
3)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
4)发现申请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5)其他导致评估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1.4.1 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结束后,评估审核组应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评估审核活动形成书面的评估审核报告。评估审核报告由评估审核组组长组织编写并签字确认。评估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评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1)评定机构;
2)申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3)评估审核类型(例如初次、监督或再评定);
4)评估审核准则;
5)评估审核目的;
6)评估审核范围;
7)评估审核组组长、评估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评估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8)评估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9)与评估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评估审核证据、评估审核发现和评估审核结论;
10)已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和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6.1.4.2 评估审核报告应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6.1.4.3 评定机构应将评估审核报告的副本送交申请企业。
6.1.4.4 对中止评估审核的项目,评估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评定机构应将此报告及中止评估审核的原因提交申请企业,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1.5.1 对评估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定机构应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1.5.2 对申请企业已对不符合项完成的纠正,评定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企业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1.6.1 评定机构根据评估审核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定结论,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1.6.2 评估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给出所评估审核项目的评定结论。
6.1.6.3 评定机构在给出评定结论前应确认:
1)评估审核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能够满足评定的需要;
2)对于所有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评定机构已评审、接受并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a)未能满足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b)对两化融合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c)在持续改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两化融合目标有重大疑问。
3)对于任何其他不符合项,评定机构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企业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1.6.4 在满足6.1.6.3条的要求的基础上,评定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企业满足下列要求的,给出该申请企业符合评定要求的评定结论:
1)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评定范围覆盖的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企业按照评定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申请企业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给出该申请企业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评定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6.1.7.1 评定工作委员会对评定过程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相关材料完整、齐全、合理。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定机构补充完善。
6.1.7.2 必要时,评定工作委员组织专家对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进行复核,未能通过复核的,予以驳回。
6.1.7.3 对于评定机构评定合格,且通过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或复核的企业,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6.1.7.4 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由评定机构颁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简称评定证书)。
6.2.1 评定机构应对颁发评定证书的企业(简称获证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确保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评定要求。
6.2.2 评定机构应在初次评定的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6.2.3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企业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6.2.4 监督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上次评估审核以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对上次评估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4)是否针对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发现的问题策划并实施了持续改进;
5)两化融合目标及分解目标是否实现,未实现的原因;
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7)获证企业对评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2.5 评估审核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审核报告,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监督审核报告至少应按6.2.4列明的评估审核要求逐项描述评估审核证据、评估审核发现和评估审核结论等,并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评定证书的推荐性意见。
6.2.6 评定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和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评定证书的结论,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3 再评定
6.3.1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定申请,不提出再评定申请或再评定不合格的,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6.3.2 再评定的评估审核程序与6.1中规定的程序一致。若再评定的范围保持不变,且获证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及获证企业的内部或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评定可省略第一阶段评估审核。
7.1 评定证书的有效期
评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7.2 评定证书要求
评定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企业名称、地址;
2)授予、变更评定的日期;
3)评定有效期;
4)证书编号;
5)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范围;
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表述,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
7)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标志和评定机构的名称、签印、地址、标志;
8)关于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本证书信息可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http://gltxpd.cspiii.com)查询”。
7.3 评定证书的暂停
7.3.1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评定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工作委员会申请暂停其评定证书,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评定要求,包括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要求;
2)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频次实施监督审核;
3)不承担、履行评定合同约定的监督审核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4)不履行评定合同约定的信息通报义务;
5)主动请求暂停;
6)获证企业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7)其他需要暂停评定证书的情况。
7.3.2 评定证书暂停期不应超过6个月。
7.3.3 暂停评定证书时,应及时在评定管理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评定机构应采取有效监督措施避免无效评定证书被继续使用。
7.3.4 暂停评定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止日期,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评定证书或引用评定信息。
7.4 评定证书的撤销
7.4.1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评定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工作委员会申请撤消其评定证书,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拒绝配合评定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3)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4)暂停评定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5)没有运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的条件;
6)不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宣传评定信息,评定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7)其他需要撤销评定证书的情况。
7.4.2 撤销评定证书前,应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7.4.3 撤销评定证书后,应及时在评定管理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评定机构应收回撤销的评定证书,若无法收回,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或声明,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避免无效评定证书被继续使用。
7.5 评定证书的变更
评定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发生下列(但不限于)变化时,应及时通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结果作出变更证书或撤销证书的决定:
1)企业名称;
2)联系地址和场所;
3)获得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运行范围;
4)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重大变更。
7.6 评定证书的使用
获证企业应在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评定对象和发证机构产生歧义。评定机构应对获证企业使用评定证书、评定标志等评定信息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误用和未按规定使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的,应要求获证企业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8 监督与管理
8.1 信息保留与公开
8.1.1 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全流程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管理。对于不涉及企业与评定机构商业秘密的信息,按需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各方监督。
8.1.2 评定机构应对评定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8.2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8.2.1 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接受企业申诉,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企业,并将企业申诉材料及其处理结果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8.2.2 企业对评定机构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8.2.3 企业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评定相关法规、规章或本办法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8.2.4 任何个人或机构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评定工作委员会举报评定机构或评定人员的不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8.2.5 对于确认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处理。
8.3 评定机构与评定人员信用等级管理
8.3.1 评定工作委员会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评定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授予A、B、C三个不同的信用等级,并进行动态管理。
8.3.2 评定工作委员会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评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授予A、B、C三个不同的信用等级,并进行动态管理。
8.4 抽查与复核
8.4.1 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抽查与复核活动,确保评定机构评定活动的有效性。抽查主要包括现场见证与确认审核等形式。
8.4.2 评定机构的信用等级是评定工作委员会开展抽查与复核活动的重要依据。抽查与复核的结果是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信用等级调整的重要因素。
9.1 本办法提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时,均指评定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
9.2 对非企业法人组织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可参考本办法开展评定。对军工、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企业的评定,可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执行本办法。
10.1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