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据 GB/T 12504-90《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在软件及所属子系统开发过程中应该进行三次评审:第一次评审软件需求、概要设计、验证与确认方法;第二次评审详细设计功能设计与演示;第三次评审是功能检查、物理检查和综合检查。第三次评审应在(C)进行。
A.需求分析阶段结束后 B.软件设计阶段结束后
C.集成测试阶段结束后 D.验收测试阶段结束后
尚大教育软考学院解析:软件评审和检查(三次评审)《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1)第一次评审
第一次评审会对软件需求、概要设计以及验证与确认方法进行评审。
①软件需求评审(SRR):应确保在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规定的各项需求的合理性。
②概要设计评审(PDR):应评价软件设计说明书中的软件概要设计的技术合适性。
③软件验证和确认评审(SV&VR):应评价软件验证和确认计划中确定的验证和确认方法的合适性与完整性。
(2)第二次评审
第二次评审会要对详细设计、功能测试与演示进行评审,并对第一次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第一次评审结果,则应按照《CADCSC 软件配置管理计划》的规定处理。
①详细设计评审(DDR):应确定软件设计说明书中的详细设计在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需求方面的可接受性。
②编程格式评审:应确保所有编码采用规定的工作语言,能在规定的运行环境中运行,满足《C 语言编程格式约定》,并且符合 GB 8566 中提倡的编程风格。在满足这些要求之后,方可进行测试工作评审。
③测试工作评审:应对所有的程序单元进行静态分析,检查其程序结构(即模块和函数的调用关系和调用序列)和变量使用是否正确。
(3)第三次评审
第三次评审会要进行功能检查、物理检查和综合检查。这些评审会应在集成测试阶段结束后进行。
①功能检查(FA):应验证所开发的软件已经满足在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规定的所有需求。
②物理检查(PA):应对软件进行物理检查,以验证程序和文档已经一致、并已做好了交付的准备。
③综合检查(CA):应验证代码和设计文档的一致性、接口规格说明之间的一致性(硬件和软件)、设计实现和功能需求的一致性、功能需求和测试描述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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