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第189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积极、自主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除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至少选择1家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
二、关于试点时间
新纳入试点的城市自发文之日起组织开展试点,为期1年。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按照《指导意见》制定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8年1月底前报四部门备案。
(二)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三)试点地区要加强指导,鼓励试点医院积极探索,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推动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