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发[2006]73号
2006年9月8日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和《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06〕59号)文件精神,北京地区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二、考试科目及申报时间、地点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主要考察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认定考试申报时间:2006年9月18 日至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三)认定考试申报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5号)。
(四)认定考试联系电话: 8596.5775
(五)认定考试咨询电话: 6713.1482(北京物业管理协会)
三、申报材料
符合认定考试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等原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两份并在每页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各一式两份。
(四)本人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同版相片3张。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可从北京市人事局网站(www.bjp.gov.cn)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www.bjjs.gov.cn)下载《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要求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情况汇总表》,盖章后,统一报送到申报地点。《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情况汇总表》需报送电子文档。
(三)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初审后,由北京市建筑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初审合格人员核发准考证并负责北京地区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务工作。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考试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四)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对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公布复审合格人员名单的网站为: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ecpmi.org.cn)。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经建设部、人事部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06]59号)发布时间为准。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负责人及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不得参加申报:
1、管理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撤管和在物业交接过程中拒不撤出或强行接管的;
3、发生擅自停水、停电、停电梯等野蛮管理行为的;
(四)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在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六年九月八日
各省软考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