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月2日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6]0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国家实物标准(或称标准样品,简称标样)的管理,提高实物标准的质量,保证文字标准实施和制定,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文字标准有关的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国家实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实物标准要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必须组成均匀,性能稳定并能批量供应。
第四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承制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局推荐,国家标准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国家实物标准承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供需情况组织生产和供应。
第六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鉴定和定值,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鉴定和定值后的国家实物标准,由承制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发布。报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实物标准研制报告;
2. 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
3. 国内外同种实物标准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4. 实物标准的物理状态、规格、数量、包装、成本、价格;
5. 实物标准说明书;
6. 实物标准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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