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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大教育-中项考点梳理第8期】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23 14:33:27 点击数: 尚大软考交流群:376154208
第1篇 信息系统基础知识第2章 信息系统服务管理2.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2.3.1 考点梳理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意义。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实施监理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合理、更专业、更全面的保证。 (1)监理可以合理地协调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也是监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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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  信息系统基础知识


第2章  信息系统服务管理


2.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


2.3.1 考点梳理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意义。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实施监理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合理、更专业、更全面的保证

        (1)监理可以合理地协调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也是监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帮助业主单位更合理的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并合理、客观的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3)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有助于第三方的专业化服务功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概念、工作内容:

    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分类:

        (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固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内容监理活动的主要内容被概括为“四控、三管、一协调:

        (l)四控: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信息系统工程投资控制;信息系统工程变更控制。

        (2)三管: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安全管理。

        (3)一协调: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协调有关单位及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就出台了《电子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该文件的发布,为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开辟了先河。

        1999年6月,深圳市政府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包括实施信息工程监理条款在内的《圳市信息工程管理办法》,并要求对首届我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信息网络工程实施监理。

        2002年7月,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本市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信息产业部在1999年推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影响巨大。同时也明确地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作为1999年的重点工作,在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等项工作之后,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了《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2003年3月26日又发出了《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这标志着我国信息工程监理开始迈向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2003年1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加强电子政务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菹化管理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2004年5月,为了做好监理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工作,信息产业部资质办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评定条件》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为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经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部临时资质、地方临时资质)进行过渡。

    2003年10月,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地将“信息系统监理师”这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列为考试科目。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国家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信息技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文件规定全国范围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考试启动。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信息工程监理作为批准保留的500项行政许可项目之一。

    2005年5月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GB/T19668.1-2005)。

    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中明确要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2011年,随着近些年信息化监理项目的实践,监理国标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监理业务的迅猛发展,本书主编薛大龙作为监理国标编写组成员,参与了对原国标《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的修改,预计下步,将原国标中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理阶段,变更为工程前期咨询、过程监督管理、工程后期评估(选项)阶段的监理咨询工作,国标名称预计将改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咨询规范》。

    现状:目前,我国信息系统监理处于有条不紊的发展之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也逐渐被社会认知,并且国家相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有了较明确的管理、培养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制度。但是也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系统监理取费偏低,监理依据的信息技术标准严重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存在“形式监理”等问题。

   为促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个新的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既需有政府部门的政策给予指导和扶持,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对监理职能和作用进行大力宣传,更需要监理公司踏踏实实地为业主单位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通过成功的监理案例来增强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另外,还需要加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技术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制订,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信息系统集成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就是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直接监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按计划(合同)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系统工程监理与系统集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业务,所以,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与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有很大差别。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

    为加强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信息系统监理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自此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有了较为清晰的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驶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不具备信息工程监理项目的单位甚至个人,搅乱市场秩序,破坏“游戏规则;另外,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监理服务,从而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因此,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迫在眉睫,其可以从如下2个方面对本行业进行规范。

    区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力、能力、条件、业绩等方面的差异以适应不同规模、难度、复杂程度、应用范围的信息系统工程,并且对监理单位的等级划分、评审、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

    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认证、职业道德、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已经相关的监理业绩,并取得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2)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3)不得承建信息系统工程。

(4)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是合伙经营者。

(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6)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资料、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其中: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资质证书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其中,各等级的监理单位可承担规模的项目如下:

甲级: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共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评定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但是,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规定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异,为了促使工作的稳步推进,顺利进行,经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部临时资质、地方临时资质)进行过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都称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监理资格证书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从业的必要条件,而拥有相应数量的、持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又是一个企业单位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必要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包含:高级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师、监理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认定条件:    

    (一)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符合以下学历及从业要求:   

                 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2、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3、专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    

    (三)参加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累计投资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担并完成两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二)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申请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目前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200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内容要点如下。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认证工作,促进从业单位监理能力提高,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监理资质认证中分步要求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称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于2010年1月1日启动,2010年内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工程师人数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以下称评定条件)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11号)有关要求减半执行,具体如下: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8人;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3人。

2、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的要求如下: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15人;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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