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建设方的立项管理
5.z。1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的编写、申报和审批
1.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对于技术类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l)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顼目目的、作用及意义。
(4)项目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概况、水平和发展趋势。
(5)研究开发领域,主要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内容,技术方案(关键技术的研
究方法和采取的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和试验地点、规模、进度安排。
(6)项目的研究开发情况,现有工作基础和设备条件。
(7)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人员。
(8)项目起止时间,最终达到的目标,前景及预期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9)项目经费预算、用途和用款计划。
(10)其他。
2.项目建议书的编写
立项申请书由政府部门、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或新组成的项目法人
提出。其中,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内合资
建设项目,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在中外投资者达
成意向性协议书后,再根据国内有关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和限
额以上拟建项目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
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3.项目建议书的申报
(1)市属单位申报项目。
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发改委(或市经委)。
(2)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
先报到区县发改委,再由区县发改委报市发改委(或市经委)。
(3)合建项目。
①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
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
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建委。
②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
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白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
⑨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
批件和当地省一级发改委的批件,到市发改委办理确认手续。
④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上报市发改委。
⑤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发改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发改委或
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或市经委上报。
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
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
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
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
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
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韧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经贸部等
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①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
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
部门审批。
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
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的主要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的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项目建设的机构、人员。
(2)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3)落实筹措资金方案。
(4)落实原料的供应、配套方案、安全消防措旖等。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6)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7)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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