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注意:非 5 个日历天)。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招标预审公告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是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 3 天前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短于 15 天的,可将开标时间顺延。
3.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至投标截止不得少于 20 日。4.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修改、撤回投标文件。6.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7.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方式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提出的问题。
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期满,且没有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注意:非 30 个日历天)确定。
10.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注意:非 5 个日历天),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13.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不是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
1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含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
15.开标会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
1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7.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1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9.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0.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实
施机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或者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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