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在内,应符合表16-5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对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16-6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16-7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16-7的规定(对于A, B, C级链路,其ACR值可由本规范列表16-8给出的值相减得出)。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达到表16-9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限值,应符合表16-10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16-11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满足上述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还应符合表16-12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16-13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16-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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