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项目招标
1.招标
1)招标相关概念
招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
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
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如实载明。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
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井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建设单位委托相关的咨询公司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
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
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
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阐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
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也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制定招标评分标准
制定招标评分标准,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卧客观事实为依据。
评分细则应尽可能以客观存在为评分依据,明确规定各评标因素在各种具体客观情
况下的得分值。以业绩因素为例,假如分配的分值为5分,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业绩好
的得4~5分,一般的得2~3分,较差的得O--1分,而应以一定期间内实际销售额的多
少或单份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合同份数的多少规定相应的得分,因为“好、一般、较
差”都是主观概念,不同的评审专家可能有不同看法,监督部门也无法认定评审专家对
还是错。
(2)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在评分细则中应尽可能少出现“由评委根据某某情况酌情打分”的字样,对那些确
实不好用客观依据量化、细化的评分因素,也应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技术方案、现场答辩、现场测试效果等确实无法描述的评分因素,评分细则应设定该
因素的最低得分值,且最低得分不得少于该因素满分值的50%。
(3)得分应能明显分出高低。
每一个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都应当能使不同的投标人获得不同的分值,以便能分出
高低,较容易得出评标结果。仍以业绩因素为例,满分为5分,如果通过市场调研得知
一般投标人的年销售额都在200~1000万元之间,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年销售额超过200
万元的得5分,也不能规定年销售额低于IOOO万元的不得分,因为这样就会导致大部分
投标人全都得5分或都不得分,在各投标人之问分不出高低,或很容易得到相等的得分。
(4)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
如关于价格分的评分细则,目前财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
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招标采购单位制定价格因素评分细则时应严格
执行这一规定。
(5)评分标准应便于评审。
评分细则不要太繁琐,也不要以不便审定的事实为评分依据。仍以业绩因素为倒,
评分细则规定的得分档次不要太多,以3~5档为宜,规定的评分依据也不宜为销售总收
入,因为销售收入的真伪和计算口径是一个很难评定的问题,各评委、各投标人都可能
有自己的看法,最好以一定时间内的单份金额在某数额以上合同份数为得分依据,且要
求合同原件带至现场,这样既便于核查,又便于计算得丹。
(6)细则横向比较。
对不同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进行横向比较,目的在于保证各因素的单位分值含金量
大体相当。比如某采购人在采购企业管理软件时,在价格因素评分细则中规定,投标人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每i留1%扣O.I分,同时在售后服务因素评分细则中规定,投
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7分,投标人提出其他服务措施的,由评委酌情给l~3分。
从中可以看出,投标人提高报价IO%才扣1分,而多提出几条其他服务承诺就可能得3
分,这服务分的舍金量显然比价格分的含金量小得多。
制定评分标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反复研究、不断完善的过程,上述原则也不是截
然分开的,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确定评分因素时要考虑它的权重及评分细则,在制
定评分细则时有可能发现新的需要,增加的评分因素,在对各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进行
横向比较时有可能发现某些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有缺陷,需要调整,甚至要对评分因素
的权重进行重新分配。只有通过反复研究、不断完善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
2.投标
1)投标基本概念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
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标书,争取中标的行为。
2)投标活动流程
(1)缟制标书。
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
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要约,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
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
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
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
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递交标书。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
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
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
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3)标书的签收。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歼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
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入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
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
启投标文件。
3.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
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鳐其
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
果公示前必须保密。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在评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
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
可少的一部分。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
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罔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
件或复印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
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己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
人不能在资格复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
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
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入的
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选定项目承建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2)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
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虚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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