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 时间:2012-02-02 |
人 事 部 文件 信 息 产 业 部 国人部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职 业 能 力 第十五条 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第十八条 取得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委托相应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通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通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承担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通信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通信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参加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八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