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本决议第(一)款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四)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五)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立自己的程序规则:
甲、委员会的成员国任期通常应为六年,每两年有三分之一成员国离任,但经理解:首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第二次例会结束时终止,下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三次例会结束时终止,最后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四次例会结束时终止。
乙、委员会递补空缺职位的程序、成员资格期满的次序连任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则应以平衡成员国连任的需要和成员国代表轮换的需要,以及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各点考虑为基础。
希望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提供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
下列签署人交存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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