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产业部规定(参见信部信[2002]570号文)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 工程;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2)国务院信息办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简称《纲要》)。《纲要》中明确要求“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国务院国办发[2002]47号文指出:该《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监理活动的主要内容被概括为“四控、三管、一协调”。
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投资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变更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安全管理。
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协调有关单位及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各省软考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