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邀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也可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一旦选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1)监理业务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召开三方项目经理会议,即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任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者参加的会议,就工程实施与监理工作进行首次磋商。
监理项目组由具有监理资格的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具有高级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监理人员出任;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具有3年以上任职经历、业绩突出的监理工程师出任。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并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征得建设单位确认。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以监理合同为依据,执行监理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有监理业务活动记录和阶段性报告,直至工程项目完成。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一起,对所完成的信息系统项目进行验收。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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