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确认没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确认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8)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IR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从理论上讲,能够参加并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方案的技术水平是相差不大的,关键是具体的细节措施上。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应为每位评委印制一份如表15-1所示的评标表,供评委在评标时使用。
目前,许多招标单位,在评标时采用如下做法:
首先在众多的投标公司中由专家评审出前5名或前7名作为入围者,然后把这几家
的标价求和除以入围数。标价与平均数相近的公司中标。公式为: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避免人情工程,避免行贿、受贿现象发生;工程造价趋于合理。
(1)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5)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6)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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