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br> 第六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六) 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职 业 能 力
第十五条 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