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准考证打印   论文投票   报考指南   论文辅导   软考培训   郑重申明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信学苑 > 通信考试大纲 >> 正文
正文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来源:尚大教育-通信学院 作者:小连 时间;2012-12-14 点击数: 尚大软考交流群:376154208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简介
下一篇: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相关文章
 
 
跟贴共
笔 名 :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尚大教育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距离2023年10月14日通信考试还有
通信各地考务机构
各省市通信报名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