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单位应就承建单位按实施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承建单位己完成的项目工作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项目材料、设备、产品的款项;
(3)承建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费用;
(4)合理的利润补偿;
(5)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由于承建单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建单位己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
得到支付的款项;
(2)实施现场余留的产品材料、设备及临时项目的价值(对硬件、网络而言);
(3)对己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项目资料、该部分项目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建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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