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违约是指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故不按时支付项目预付款、项目款等情况,致使承建单位的实施(可能包括设计单位的设计)无法进行或给对方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通常,建设单位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建设单位违约: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项目预付款;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导致实施无法进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款扩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监理工程师收到因建设单位违约而提出的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应尽快深入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澄清事实。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同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办理违约金的支付。
通常建设单位违约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设计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等,应承担由此造成承建单位设计停工的损失;
(2)由于改变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设计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应按实际工作量增加设计费用。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实施场地、实施条件、技术资料、设备、资金等,除将项目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建单位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项目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3)验收或拨付项目费超过期限,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实施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建单位按实施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实施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承建单位已完成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按合同规定采购并交付的设备·项目材料、软硬件产品的款项,合理的利润补偿;
·实施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在处理建设单位的违约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沟通与配合,公正合理地帮助解决因建设单位违约而给承建单位造成损失的补偿。
各省软考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