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要求,无论是承建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争议事宜,并呈一份副本给对方。监理单位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同时对争议做出监理决定,并将监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5)争议事宜处理完毕,只要合同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建单位继续精心组织实施。当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某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实施连接,保护好已完成的项目现状: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调解要求停止实施,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实施;法院要求停止实施。
无论是在实施过程中或在项目竣工之后、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项目实施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令、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议、争议中的问题,首先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并应说明此提交件是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的。监理工程师在接到该提交件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自己的裁定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此裁定也应说明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
除非本合同已否定或终止,承建单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继续完成项目。在根据规定以友好方式解决或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争议之前,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裁定。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不满意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提交件时间内,没有通知自己的裁定,则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上述裁定的通知后规定时间或在此之前,或视情况而定,在诉讼时间期满后的规定时间内或在此之前,通知另一方,给监理工程师一份副本供其参考,说明自己要根据规定对争议中的问题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确立提出仲裁的一方按规定对争端中的问题开始仲裁的意向和权利。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实施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应执行。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单位在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合同争议的解决无论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方法都将对合同争议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是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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