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在需求方案、集成方案、选型采购、软件设计等方面涉及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在有关合同中规定,并加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应该坚持全过程的管理。
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应用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树立为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维权的意识。同时,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也要自觉自愿地树立维权意识,不仅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也要维护对方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涉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监理要建议建设单位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让建设单位明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所在,即:
(1)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政府可以提高服务意识,对于企业可以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长期竞争优势;
(2)可以防范以及应对同行竞争企业侵害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降低甚至失去自身的竞争优势;
(3)降低潜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以免被拖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4)成为企业新的、潜在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等策略实现其资本扩张与市场垄断。
建设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般应该从人事管理、档案管理、权利维护、反侵权措施等多方面建立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但是,由于每个建设单位所在的行业、规模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适合自己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要通过日常的检查和教育,逐步使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的承建单位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
软件著作权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一。从法律角度讲,保护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进行:
(1)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2)开展软件盗版状况调查,摸清盗版环节的要害部位;
(3)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对侵权进行行政查处与处罚,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要做到防止内部员工侵权,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关教育宣传;
(2)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违约赔偿金;
(3)对可能跳槽、可能对公司不满以及掌握较多商业秘密的员工予以密切关注。
3)认识盗版软件的危害
盗版软件从性质上看是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掠夺,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公然破坏。
从经济学的角度,这种掠夺和破坏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要使承建单位认识到,自己不使用盗版软件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应用软件的开发,也不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中使用盗版软件。
科技部制定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把知识产权管理动态地纳入科技计划实施全过程,并根据计划实施各环节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
在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和申请立项过程中,计划管理部门和申请者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应当进行调查分析,作为确定研究开发路线和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的依据,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低水平重复。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
(2)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要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要建立论文发表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新颖性审查。
(3)要求承担单位处理好项目执行中涉及的其他成果的关系,确保计划项目成果的 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须购入技术的、与技术转让方的权利利益关系;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关系等。
(4)规定项目承建单位随时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如发生原拟定的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报请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5)对参与项目人员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计划管理部门将对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60-2002 《信息系统监理规范》中的要求,在项目监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有关技术方案、软件文档、源代码及有关技术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和保护。具体监理措施包括:
(1)保护建设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监理会根据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审查承建单位的资质,要求承建单位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正版软件,坚决不使用盗版软件。
(2)项目文档的知识产权保护控制。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在承建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及其相关资源如何所有或共享,建立严格的项目资料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护项目各方的知识产权。
(3)外购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控制。监理单位要在外购软件订单之前,对采购软件的用户数、许可证书数和软件升级年限做好事前检查,维护项目各方的权利。与此同时,监理单位要检查非自主产权软件的使用权合法文件和证明。
(4)待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控制。监理单位要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在承建合同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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