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活动中体现公平、公正、独立d原则,就是在解决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可能发生的意见不统一或纠纷时,绝不能因为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而故意偏袒建设单位,一定要坚持“一碗水端平”,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该维护哪方的权益,就维护那方的权益。这样做既会得到建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也会得到承建单位的拥护和欢迎。
公平、公正、独立原则体现在:
(l)监理单位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不能同时既做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又做系统集成业务。否则,在做监理工作时,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其他承建单位的关键技术或思路,若在其他的项目集成中得到应用,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能是违法的;如果是做系统
集成未果,转而做监理,用自己的集成思路和技术水平要求承建单位做这做那,显然不合理,更也是不公平的。
(2)监理单位在处理事务时,敢于坚持正确观点,实事求是,不惟上级领导和建设单位的意见是从。同时也要坚持对问题的分析,敢于亮明观点,对承建单位的不合理或不科学的要求,坚决提出改进意见。
(3)监理单位在处理实际监理事务中,要有次局观,要全面地分析和思考,保持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不要被表面现象或局部问题所干扰。
(4)信息系统工程涉及的技术一日千里、变化快,监理工程师要在不断提高个人的专业技能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个人的从业经验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对事物熟练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更要学会把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法规、法律等运用到监理实践活动中。
在《信息系统工程师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因此,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处理任何监理事务都要遵照这个原则。对于监理人员在个人行为规范上,更要有“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意识,并作为个人行为准则,因为你是代表监理单位这个集体来行使监理责任的,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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