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系统外部的协调,是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整个活动过程以外的关系协调,其中又以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为界限,而划分为具有合同因素的协调和不具有合同因素(即非合同因素)的协调,如图1.3.1所示。组织协调是应该全面的。具有合同因素的协调主要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即实施、开发方)、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某些项目可能存在的必要设计过程需求),以及建设单位与相关产品的供货商等关系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能均具有合伺性质,也可能是间接合同性质。
对于系统外部关系中合同因素的协调,主要是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由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整个实施与开发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监理工程师作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应该本着公正原则进行协商,正确协调好各种矛盾。在不同的阶段,需要协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招标阶段的协调、实施和开发准备阶段的协调、实施和开发阶段的协调、交工验收阶段的协调、总包与分包商之间关系的协调等等。
此外,还有建设单位与供应商关系的协调,以及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在这里,我们讨论广义的沟通与协调,将合同因素中的协调分为监理所涉及的合同事务方面的协调和信息流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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