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产业部正式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中,第18条详细规定了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2)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3)不承建信息系统工程;
(4)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6)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从以上的条款可以看出,一个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应该遵循以下准则。
1)守法
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对于监理单位守法就是依法经营,其行为应遵守国家和相应地区的所有法律法规。
2)公正
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在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该维护谁的权益就维护谁的利益,决不能因为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就偏袒建设单位。
3)独立
这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别于其他监理的一个特点,监理单位不能参与除监理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而且,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具体的信息系统工程业务。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其他双方的第三方机构。
4)科学
信息系统工程是代表高科技的工程,监理的业务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
5)保密
信息系统工程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工程,在工程设计和实施中会涉及大量的技术、商业、经济等秘密,监理单位有业务对其在工作范围内接触的上述信息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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