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
(1)监理工程师超出建设单位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自身职责外的工作,并造成了工作上的损失;
(2)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造成损失;
(3)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了损失。
监理工程师由于他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尽管履行了合同中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实际上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一些风险。例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开发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出现由于系统设计留有缺陷而导致不能全部满足实际应用的情况。众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同时,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无法对施工过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必然需要面对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即使有高素质的人才,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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